3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作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受處分之學生如有不服,應先進行何種程序?
(A)向學校提出申訴
(B)向教育局提出復審
(C)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D)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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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92), B(189), C(991), D(309), E(0) #223284
統計: A(8592), B(189), C(991), D(309), E(0) #223284
詳解 (共 10 筆)
#653808
學生需用盡校內申訴途徑,且未獲救濟者,始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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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986
J382 J684
退學或類似退學之處分,不管中小學或大學,一樣都要先用盡校內救濟途徑(申訴),才能提訴願 行訴.申訴為訴願先行程序.
退學或類似退學之處分,不管中小學或大學,一樣都要先用盡校內救濟途徑(申訴),才能提訴願 行訴.申訴為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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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472
訴願先行程序: 必須經過一定程序,才能行訴願,進而行政訴訟
ex: 學校對學生所為的退學處分( 先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時才可以提訴願)
人民對VA不服,不可以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要先讓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後,無理由轉陳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前置主義: 這個程序相當於訴願了,可逕行提行政訴訟
ex: 公務人員的復審、教師法的申訴、再申訴、經聽證做成的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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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8871
回樓上,不用改喔
釋字784只是將原本釋字684只有大學生涉及侵害其權利可提起行政爭訟,擴大為各級學校學生都可以,至於訴願錢校內申訴的先行程序還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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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091
釋字第684號
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這題沒說學校是否為大學
如果是大學的話~可否被退學時,直接訴願及訴訟?
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這題沒說學校是否為大學
如果是大學的話~可否被退學時,直接訴願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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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949
J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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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341
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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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061
釋字第382號
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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