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A 企業申請赴大陸地區投資,遭經濟部予以否准,A 企業提起訴願後,依訴願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何者應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A)經濟部
(B)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C)行政院
(D)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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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92), B(531), C(1471), D(720), E(0) #223286

詳解 (共 10 筆)

#210942
第 58 條  第2項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此題的原處分行政機關為"經濟部",所以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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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933
上級機關  合法性
原機關      合法性  妥當性   
看看這是多麼奸詐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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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063

訴願法第58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簽辯時,應將前項簽辯書抄送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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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623
先從新審查(原VA機關)-----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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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72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 內部單位,故BD選項可以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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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50
行政自我審查
(共 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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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997

比較公務員保障法第44條:複審(取代訴願程序)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

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

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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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583
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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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715

自我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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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5235

可是如果上級只能針對處分合法性進行審查,那它又是依哪一條規定可以

認為「原處分機關所憑理由雖為不當,但依其他理由仍為正當」來駁回訴願?這只有針對合法性進行審查嗎?


還是上級機關只具有合法性審查權力的只限於中央對地方自治事項的處理?

只是這題限定在訴願法58-2條裡,所以才選擇經濟部

而非上級機關的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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