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國國民甲到日本旅遊時,在東京竊取同一旅行團成員乙之智慧型手機。對甲之竊盜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日本之法律亦處罰竊盜時,我國法院對甲的竊盜行為始具有審判權
(B)我國法院對甲的竊盜行為具有追訴權
(C)我國法院對甲的竊盜行為具有管轄權
(D)我國法院對甲的竊盜行為並無審判權
統計: A(955), B(875), C(945), D(4128), E(0) #603211
詳解 (共 10 筆)
這題考的是我國國民,所以用刑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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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裁判服刑 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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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若犯三年以下或當地不罰者,不需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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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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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
§
3
、刑法
§
4
,為「屬地原則」
關於刑法地之適用效力,主要原則係採屬地原則(領土原則),其係適用於國內之犯罪。亦即,國家對於所有在其領域管轄範圍內發生之犯罪行為,不論行為人或被害人之國籍、犯罪之種類、侵害何種法益,均有刑罰權。
刑法§6、刑法§7,為「屬人原則」。刑法§6係【公務員之屬人原則】;刑法§7係【一般國民之屬人原則】。
(竊盜罪並無在下列違反事項中)
刑法§5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刑法§6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刑法§7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如有錯,請給予指教更正!
【刑法第7條】
(1) 只要不是刑法第5條&第6條所列舉的那幾項,我國的刑法就是無法定他的罪!
(2) 為補「列舉式」的不足,另規定, 「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話,仍然得依刑法的規定處罰。
(3) 有道是強龍不壓地頭蛇!總要尊重一下主人。所以「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當地的法律規定如果是免罰的話,就優先適用當地法律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124000016KK04781
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竊盜罪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罰金500以下罰金〉請問這就是說竊盜罪最輕是"拘役.或罰金500以下罰金"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