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但同條第2項又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此第2項規定係依下列何種原則而制定?
(A)公益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比例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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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8745), C(252), D(1051), E(0) #362213

詳解 (共 8 筆)

#480153

情事變更 → 過渡時期應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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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375
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現行制度
 
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舊有制度,在舊有制度下的人員適用原有關的規定,依據信賴保護原則,訂定過渡期間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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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440
第一項在說本法生效後  新進人員適用該法該條例
第二項在說本法生效前  已經晉用的現任人員也適用該法該條例

不能只照顧新進人員所以要有過渡時期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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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726
一開使始看不懂題目...
(共 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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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927
看不懂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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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692
釋字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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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191

為什麼是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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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981
...樓上亂講吧..


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


他明明就講適用原來的法令,也就是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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