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牌照稅主管機關適用該一規定時,是否屬註銷牌照汽車之認定,應以公路監理機關有無註銷牌照之處分為準,此係基於註銷牌照處分之何種效力?
(A)存續力
(B)構成要件效力
(C)確定力
(D)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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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4), B(5689), C(577), D(352), E(0) #362217

詳解 (共 10 筆)

#445610
牌照稅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是否作成須依 公路監理機關有無註銷牌照之處分為準,所以監理機關之決定為牌照稅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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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993
形式存續力指的是不能依通常救濟程序再提起救濟。
實質存續力主要是拘束原處分機關不得任意更改。
執行力一般是用在下命處分所課予的義務不履行時,得強制執行。
確定力.....忘了....
構成要件效力主要是拘束別的機關,例如某甲得到A機關清寒證明的許可,那他可以拿這個許可去社會局申請清寒補助,社會局看到這個許可,依法就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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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230
形式存續力(又稱不可爭力、不可撤銷力)是拘束人民喔,是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發生。但例外可以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可以申請撤銷、廢止:符合行政法第128條;實質存續力主要是拘束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對外宣示時(合法使人民知悉或送達)即產生實質存續力,惟在行政處分需要廢棄時,行政機關方可更改行政處分。

以上為陳治宇老師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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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777

 確定力:裁判於確定時發生確定力,不得再行撤銷或變更之。裁判確定力有二種形式確定&實質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乃指為裁判者及裁判者對該案件,除依非常上訴再審程序外,已不能依通常程序聲明不服,法院亦不得撤銷或變更之意乃基於程序法而發生。

 

實質確定力屬實體法上之效力,惟實體法上之內容,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乃單純程序上 裁判,不生實質的確定。科刑、無罪、免訴之判決,乃直接判斷其實體法之內容,自具有實質之 確定力,一經確定,當事人不得就該案件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得再就該案件重為審理,故又稱既判力,亦即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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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962
(B)構成要件效力-->簡單的說,A機關的處分影響到B機關,
      B機關應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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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352
形式存續力:指的是不能依通常救濟程序再提...
(共 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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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144
構成要件效力
法院或行政機關在作成裁判或行政處分時,其所依據的法規範之構成要件,乃以某行政處分為構成要件要素時,該行政處分對該法院與行政機關之拘束力稱之。
申言之,其他行政機關與法院:
1、必須承認該行政處分存在的事實;
2、必須尊重該行政處分的內容,不得質疑其合法性;
3、若法律有特別規定,則仍必須受作成行政處分理由的拘束。(=確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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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232
根據黃默夫老師   行政法2013測驗之卷 第348頁所寫
行政處分的 確認效力
乃指行政處分中所為事實之認定法律上之評價,亦即行政處分之理由部分,亦對其他之人、機關或法院有拘束力。行政處分之此項效力,必須法律有特別規定,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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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296
謝謝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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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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