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直轄市長之人事任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一級機關主管或首長,須依據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B)直轄市副市長以機要人員任用
(C)直轄市政府設秘書長,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D)直轄市市長辭職或死亡時,其以政務職任用之一級主管或首長,隨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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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217), C(93), D(176), E(0) #2065137
統計: A(61), B(1217), C(93), D(176), E(0) #2065137
詳解 (共 3 筆)
#4738820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
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
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
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
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
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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