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當事人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對於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B)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C)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D)經第一審法院認逾時而予駁回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6), B(61), C(106), D(1828), E(0) #139259
統計: A(116), B(61), C(106), D(1828), E(0) #139259
詳解 (共 3 筆)
#115432
§447 第二審得提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的情形 (原則不能 例外可以)
1.第一審法院違法致未能提出
2.事實發生在第一審言詞終結後
3.對第一審的補充
4.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5.非可歸責於當事人 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6.不提顯失公平者
1.第一審法院違法致未能提出
2.事實發生在第一審言詞終結後
3.對第一審的補充
4.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5.非可歸責於當事人 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6.不提顯失公平者
39
1
#7264406
當事人如果在第一審已經因為「太晚提出」而被法院駁回的證據或主張,到了第二審就不能再拿出來用了。
重點:法律鼓勵當事人要在第一審就把所有牌出完,如果錯過了時間導致權利喪失,第二審原則上不給你「重來」的機會。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