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行政程序法管轄權競合時處理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者,不能協議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B)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C)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不能協議者,得申請行政法院指定之
(D)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且無法分先後者,由各機關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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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12), C(4551), D(260), E(0) #1623990
統計: A(144), B(112), C(4551), D(260), E(0) #1623990
詳解 (共 5 筆)
#2522520
行政程序法第13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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