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A市政府為滿足市民交通需求,自設公車處,提供市區公共運輸服務,由乘客購票使用。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此性質上屬於私經濟行政行為
(B)A市政府不得主張其基於私法自治,享有載運乘客之選擇權
(C)A市政府得訂定自治法規,規範乘客運送相關營運事項
(D)若乘客因司機駕駛不慎受傷,A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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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0), B(1041), C(213), D(3518), E(0) #2396962
統計: A(600), B(1041), C(213), D(3518), E(0) #2396962
詳解 (共 10 筆)
#4556228
1. 依照學者見解,行政機關於之組織方式有第一次的選擇自由:
(1)倘選擇「公法組織」從事給付行政,則在利用方式上即有第二次的選擇自由,可
選擇以公權力行政或私經濟行政。
(2)反之,倘選擇以「私法組織」為之,則除受託行使公權力外,其利用方式僅能以
私法方式為之。
2. 依上開學者見解可知,本題「公車處」雖為公法組織,惟其可選擇為「公權力行政」
或「私經濟行政」。
3. 而按國賠發第2條,國賠之成立限於「公權力行政」,系爭案例為私法形式之私經濟
行政,故D選項為錯,本題民眾之救濟方式應為提起民事訴訟。
*注意:組織法和作用法是不同的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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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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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172
B.國家施行私經濟行政亦需受到基本權的限制
ex.平等原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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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035
想請問B的法源
為什麼私法自治不能選擇乘客
(我知道實務上這樣做很怪 但我想知道法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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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5365
這題a為什麼是私經濟行政
設定公物不是行政處分嗎?
拜託誰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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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4212
市區公共運輸服務:
1.性質上屬於私經濟行政行為
2.有強制締約的義務
1.性質上屬於私經濟行政行為
2.有強制締約的義務
3.為維護大眾安全與乘車品質,依交通部訂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司機得依據法規主張有權利拒絕載客或要求乘客下車,而非基於私法自治。
4.依第三點所示,可推敲出政府得訂定自治法規,規範乘客運送相關營運事項。
4.依第三點所示,可推敲出政府得訂定自治法規,規範乘客運送相關營運事項。
5.既然是私經濟行政,當然適用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之相關規定,而非公法上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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