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26559
年份:114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3 A 公益社團法人章程係以協助受職業傷害勞工為宗旨,A 之社員甲、乙、丙先前均任職丁公司,甲、乙、丙主張在丁公司任職期間,因丁公司管理 不當,其等受有健康權、身體權之損害。甲、乙、丙選定 A 為其 3 人起訴 請求丁為金錢賠償,下列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甲撤回選定時,對乙、丙之選定不生影響
(B)法院得依甲、乙、丙之言詞表明願由法院判命丁給付賠償總額,為賠償總額之裁判
(C)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D)甲、乙、丙得限制 A 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