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A 公益社團法人章程係以協助受職業傷害勞工為宗旨,A 之社員甲、乙、丙先前均任職丁公司,甲、乙、丙主張在丁公司任職期間,因丁公司管理 不當,其等受有健康權、身體權之損害。甲、乙、丙選定 A 為其 3 人起訴 請求丁為金錢賠償,下列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甲撤回選定時,對乙、丙之選定不生影響
(B)法院得依甲、乙、丙之言詞表明願由法院判命丁給付賠償總額,為賠償總額之裁判
(C)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D)甲、乙、丙得限制 A 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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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374), C(51), D(61), E(0) #3427832
統計: A(129), B(374), C(51), D(61), E(0) #3427832
詳解 (共 4 筆)
#6470675
A 公益社團法人章程係以協助受職業傷害勞工為宗旨,A 之社員甲、乙、丙先前均任職丁公司,甲、乙、丙主張在丁公司任職期間,因丁公司管理 不當,其等受有健康權、身體權之損害。甲、乙、丙選定 A 為其 3 人起訴 請求丁為金錢賠償,下列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 甲撤回選定時,對乙、丙之選定不生影響✔️
- 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第2項,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 甲撤回選定僅影響自身,乙、丙之選定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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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 1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2 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A)。 3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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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院得依甲、乙、丙之言詞表明願由法院判命丁給付賠償總額,為賠償總額之裁判❌
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選定人全體需以「書狀」表明願由法院判定總額並達成分配協議。言詞表明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此為答案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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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 1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2 法人依前項規定為社員提起金錢賠償損害之訴時,如選定人全體以書狀(B)表明願由法院判定被告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並就給付總額之分配方法達成協議者,法院得不分別認定被告應給付各選定人之數額,而僅就被告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為裁判。 3 第一項情形準用第四十二條(C)及第四十四條(D)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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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3項準用第42條,明定選定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包括選定、更換或增減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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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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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乙、丙得限制 A 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條,允許選定人限制被選定人之權限(如捨棄、認諾等),但需以文書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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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 1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2 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3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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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4: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
1.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2.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3.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A:正確。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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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4-1:選定法人之要件
民事訴訟法§42:選定當事人之程序
1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2 法人依前項規定為社員提起金錢賠償損害之訴時,如選定人全體以書狀表明願由法院判定被告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並就給付總額之分配方法達成協議者,法院得不分別認定被告應給付各選定人之數額,而僅就被告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為裁判。
B:須以書狀表明。
民事訴訟法§42:選定當事人之程序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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