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關於通常訴訟程序起訴狀應表明之事項?
(A)當事人
(B)引用之證據及其內容
(C)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D)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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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454), C(18), D(77), E(0) #3427839
統計: A(22), B(454), C(18), D(77), E(0) #3427839
詳解 (共 3 筆)
#6481272
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關於通常訴訟程序起訴狀應表明之事項?
(A) 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
(B) 引用之證據及其內容❌
(C)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
(D)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狀「應」表明(必須記載)下列三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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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對應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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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對應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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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應選項 D)
而「引用之證據及其內容」(選項B),雖然在訴訟過程中非常重要,但並非起訴狀必須記載的事項,只需於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或後續程序中提出。
因此,正確答案為:(B) 引用之證據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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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 1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A)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C)。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D)。 2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3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4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5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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