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自由心證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與調查證據之結果
(B)自由心證不得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C)作為自由心證主義審酌對象之全辯論意旨,係指言詞辯論時所出現之一切 資料而言,故當事人或代理人之陳述態度如何,亦屬法院得斟酌之事項
(D)原告所提之證據,不得作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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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4), C(75), D(491), E(0) #3427838
統計: A(11), B(14), C(75), D(491), E(0) #3427838
詳解 (共 5 筆)
#6480457
關於自由心證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與調查證據之結果✔️
這是自由心證主義的法定操作方法。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開宗明義就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這句話點出了法官形成心證的兩大材料來源:一是正式的「證據調查結果」,二是一切在法庭上發生的言行,即「全辯論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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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自由心證不得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這是對法官「自由」心證最重要的外部制約。法官的判斷不能天馬行空、違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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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法則: 指的是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反覆體驗所歸納出的、普遍認知的客觀規律。例如,人從高處跳下會受傷,這就是經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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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法則(邏輯法則): 指的是正確的思維定律,例如三段論法等。法官的推論過程必須合乎邏輯,不能自相矛盾。
如果判決違反了這兩者,就構成了判決違背法令,可以作為上訴的理由。
(C) 作為自由心證主義審酌對象之全辯論意旨,係指言詞辯論時所出現之一切資料而言,故當事人或代理人之陳述態度如何,亦屬法院得斟酌之事項✔️
- 「全辯論意旨」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它不僅包括當事人說了什麼,也包括他們是「如何」說的。
- 法官在法庭上可以直接觀察到當事人的表情、語氣、態度是否誠懇、陳述是否前後矛盾、回答問題時是否遲疑等。
- 這些非語言的訊息,都是法官形成心證的參考資料,有助於判斷證言的可信度。這也是「直接審理主義」之所以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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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原告所提之證據,不得作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用❌
這句話違反了民事訴訟中的一個重要原則——「證據共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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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共通原則的意義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證據,一旦提出,就成為整個訴訟的共同資料。法院在認定事實時,可以自由地運用這些證據,不論其結果是對提出證據的一方有利,還是對他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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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 原告甲起訴主張被告乙借錢不還,並提出雙方的對話紀錄作為證據。但法官詳細審閱後,發現對話紀錄中有一句甲自己說的話:「你上次還我的那筆錢我收到了,謝謝。」這句話反而證明了乙可能已經清償債務。此時,法官當然可以採納這個由原告甲提出的證據,來做出對被告乙有利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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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職責是發現真實,而不是玩一場看誰的證據比較有利的遊戲。因此,任何一方提出的證據,都可能成為對自己不利的「雙面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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