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為訴訟代理權消滅?
(A)原委任該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聲明終止委任並已通知他造
(B)原委任該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C)原委任該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經法院為破產宣告
(D)原委任該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經法院為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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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4), B(74), C(16), D(11), E(0) #3427833
統計: A(494), B(74), C(16), D(11), E(0) #3427833
詳解 (共 4 筆)
#6470750
下列何者為訴訟代理權消滅?
(A) 原委任該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聲明終止委任並已通知他造✔️
- 《民事訴訟法》第73條明確排除了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作為訴訟代理權的消滅事由。因此,唯一能使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就是當事人或代理人主動終止委任關係。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本選項敘述當事人已聲明終止委任並通知他造,已滿足代理權消滅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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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74 條 1 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2 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A)。 3 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
(B) 原委任該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這是《民事訴訟法》為了維持程序安定性所設的特別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3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 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死亡,其所委任的訴訟代理人權限並不會因此消滅。訴訟程序會暫時停止,直到其繼承人或其他法定應承受訴訟之人聲明承受訴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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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B)、破產(C)或訴訟能力喪失(D)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
(C) 原委任該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經法院為破產宣告❌
- 同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3條,當事人被宣告破產,其訴訟代理權也不會消滅。
- 此時訴訟程序會停止,由破產管理人決定是否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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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原委任該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經法院為輔助宣告❌
- 首先,受輔助宣告之人,其訴訟能力並未喪失,原則上仍可以獨立進行訴訟行為。
- 其次,退一步言,即使將輔助宣告視為廣義的「訴訟能力喪失或受限制」之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3條,訴訟代理權依然不因此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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