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有關警察官制官規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機關保留事項
(B) 警監官等分為一、二、三、四階,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C)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警正不得超過四十五歲,警監不得超過五十五歲
(D) 警察大學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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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61), C(149), D(2041), E(0) #654609

詳解 (共 10 筆)

#1380825
A四級機關用命令定之即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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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262589
四十五、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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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653511

(A)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機關保留事項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為「自治條例」


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62

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

 

I.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II.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

 

III. 前項縣(市)政府1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1級機關定名為局,2級單位及所屬1級機關之1級單位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外,定名為科。但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機關之1級單位,得另定名稱。

 

IV. 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

 

V. 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VI.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4&flno=3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3 條

 

 

I. 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直轄市議會通過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II. 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縣(市)議會通過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III. 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IV.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通過後,報直轄市政府備查;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V. 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與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其編制表,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地方機關)組織規程,為「自治條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央機關)組織規程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總隊(中央機關)組織準則



上面依據的法規要特別「注意」,容易「搞混」!!!


中央機關:程局準隊

地方機關,大部分都是組織規程


依據「地方制度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為「地方機關」,故其組織以 (法規)  命令   「組織規程」定之。

 

 

(B) 警監官等分為一、二、三、四階,以第階為最高階

 

 

警監階為最高階

 

警正1階、警佐1階為最高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5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5 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1、2、3、4階,以特階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1、2、3、4階,均以第1階為最高階。

 

 

(C)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警正不得超過四十五歲,警監不得超過五十五

 

 

警正不得超過45歲


警監不得超過50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 條

 

I.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一、警佐40歲。

二、警正45歲

三、警監50歲

 

II.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V(D) 警察大學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7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7 條

 

I. 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1官階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II.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2項情事或有本條例第28條授權訂定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1次記1大過情形之一者,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III. 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

 

 

 

以下2種情形免試用:

 

 

1. 具有,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1官階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免試用。


2. 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職者免予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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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改成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非屬本條之一二三級機關,亦不屬於獨立機關,故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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