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罰?
(A) 連續處罰
(B) 從重處罰
(C) 從一重處罰
(D) 加重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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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500), C(639), D(240), E(0) #654614
統計: A(22), B(1500), C(639), D(240), E(0) #654614
詳解 (共 5 筆)
#931062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 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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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6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4 條
(數行為之併罰及從一重處罰)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
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一行為而發生二以
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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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285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4 條
(數行為之併罰及從一重處罰)
I.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II.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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