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有關直接強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實施直接強制應經告戒之程序
(B) 拆除住宅為直接強制方法之一
(C) 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
(D) 實施直接強制之費用,應命義務人繳納
統計: A(323), B(83), C(557), D(1332), E(0) #654626
詳解 (共 10 筆)
務人負擔之。
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因法未規定,原則不收取費用
唯若立法者立法自由訂定收取費用,則可例外收取,如各縣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取費用自治條例(直接強制)或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拖吊違規車輛(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
(A)實施直接強制應經告戒之程序
正確
「間接強制」、「直接強制」都應「書面」告戒之程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7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B)拆除住宅為直接強制方法之一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C)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2
行政執行法 第 32 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D)實施直接強制之費用,應命義務人繳納
不正確
行政執行法的直接強制、即時強制因法未規定,原則不徵收執行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5
行政執行法 第 25 條
有關本章 (行政執行法 第 2 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0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 (先) 代為預納,(再)並依本法第25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結論:
1. 直接強制、即時強制因法未規定,原則不徵收執行費
間接強制
2. 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應先命義務人先繳納,再代履行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第 2 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 (「應先」) 命義務人繳納, (「再」代履行) ;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3. 義務人「不服代履行費用」,應先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
4.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原則不徵收執行費,但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先代為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法未規定 原則上不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