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序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其處罰種類與程度之限制規定,係指:
(A) 執行罰
(B) 法定罰
(C) 處斷罰
(D) 宣告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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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884), C(101), D(1412), E(0) #654615
統計: A(346), B(884), C(101), D(1412), E(0) #654615
詳解 (共 7 筆)
#1039630
43條專門是指宣告 若是警察跟法院裁罰的區分應該才是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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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784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4 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宣告罰) 為限。
1.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定罰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之條款,各有其處罰種類及內容。
2.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宣告罰
(1)行為人自首必減輕或免罰
社維法第27條略以,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2)情節可憫恕得減輕或免罰
社維法第29條第1項略以,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3)情節輕微逕行處罰
社維法第44條略以,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 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3.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罰
社維法第25條略以,有關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裁處並分別執行,但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視情節以合併執行或執行其一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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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7093
回上上樓
第九十一條就適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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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4753
法定罰:罪刑法定
宣告罰:有裁量權
執行罰:通常等於宣告,除數罪併罰時才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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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7161
44 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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