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沒入,應如何宣告?
(A) 與其他處罰合併宣告
(B) 單獨宣告
(C) 合併宣告為原則,單獨宣告為例外
(D) 單獨宣告為原則,合併宣告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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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32), C(2001), D(231), E(0) #654619
統計: A(86), B(232), C(2001), D(231), E(0) #654619
詳解 (共 3 筆)
#93120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3 條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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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8990
社維法「沒入」:
合併宣告「沒入」為原則,單獨宣告「沒入」為例外
社維法「沒入」「除外」的處罰:
單獨處罰為原則,合併處罰為例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3 條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免逃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4 條
I.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II.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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