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及管轄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應沒入之
(B) 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C)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警政署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D)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統計: A(216), B(1968), C(315), D(70), E(0) #654617
詳解 (共 8 筆)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第 37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 (以下簡稱簡易庭) ,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 (以下簡稱普通庭) ,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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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6 條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社維法§37/1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A)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應沒入之
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
I.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II. 前項第1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2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III.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V(B) 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6 條
(3個月內再有違反,得加重)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3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C)專業警察機關,得經警政署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內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5 條
I.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II.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III.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內政部民國 80 年 7 月 22 日台內警字第 8077206 號函
准予行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管轄權之專業警察機關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2總隊。
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四、臺灣省公路警察大隊。 (國道公路警察局)
五、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六、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七、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八、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九、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D)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法官1人,獨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7 條
I.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 (以下簡稱簡易庭) ,以法官1人獨任行之。
II.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 (以下簡稱普通庭) ,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
內政部核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