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責任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滿十四歲人之違序行為不罰
(B)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C)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D)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應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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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802), C(91), D(430), E(0) #654616

詳解 (共 4 筆)

#931197

社會秩序維護法

(A)

第 8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C)

第 12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D)

第 18 條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 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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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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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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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滿十四歲人之違序行為不罰

 

未滿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 條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14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II. 未滿14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III.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V(B)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7 條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C)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得減輕處

 

不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2 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D)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 條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序行為,得併罰特種工商業之營業負責人)


I.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II.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43900-0810626

 

「法規命令」名稱:特種工商業範圍表


時間:中華民國81年6月26日

 

 

 

┌─────┬───────────────────┬───┐ │種類 │範圍備考 │備考 │ ├─────┼───────────────────┼───┤ │爆竹煙火業│指製造、販賣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營業。 │ │ ├─────┼───────────────────┼───┤ │委託寄售及│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託寄售物品或收售舊貨物│ │ │舊貨業 │之營業。 │ │ ├─────┼───────────────────┼───┤ │汽機車修配│指修配或保管汽、機車之營業。 │ │ │保管業 │ │ │ ├─────┼───────────────────┼───┤ │公共危險物│指製造、運輸、販賣、儲存、分裝公共危險│ │ │品及高壓氣│物品及高壓氣體之營業。 │ │ │體業 │ │ │ ├─────┼───────────────────┼───┤ │旅宿業 │指設有房間、寢具或提供場所供不特定人住│ │ │ │宿或休息之營業。如旅館、旅社、客棧、賓│ │ │ │館等。(不包括觀光旅館) │ │ ├─────┼───────────────────┼───┤ │理髮業 │指對不特定人提供理髮、洗髮、修面、理容│ │ │ │等服務之營業。如理髮店(廳)、觀光理髮│ │ │ │、美容院、視聽理容等。 │ │ ├─────┼───────────────────┼───┤ │當舖業 │指經營貨款於客戶,取得質權並收取利息之│ │ │ │營業。如當舖等。 │ │ ├─────┼───────────────────┼───┤ │沐浴業 │指設有冷、熱水池、洗滌、蒸烤等設備,供│ │ │ │不特定人沐浴之營業。如浴室、浴池、澡堂│ │ │ │、三溫暖等。 │ │ ├─────┼───────────────────┼───┤ │酒家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 │ │ │飲料物、飲食物之營業。 │ │ ├─────┼───────────────────┼───┤ │酒吧業 │指對不特定人提供酒類、飲料及僱用服務生│ │ │ │陪侍之營利事業。(不備菜飯) │ │ ├─────┼───────────────────┼───┤ │特種咖啡茶│指對不特定人供應飲料及僱用服務生陪侍之│ │ │室業 │營利事業。(不備茶飯) │ │ ├─────┼───────────────────┼───┤ │舞廳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 │ │ │營業。 │ │ ├─────┼───────────────────┼───┤ │舞場業 │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場所,不僱用舞伴,│ │ │ │供不特定人跳舞之場所。 │ │ ├─────┼───────────────────┼───┤ │歌廳、戲劇│指經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以外之音繳、│ │ │院業 │戲劇、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供人作現場│ │ │ │視聽觀賞之營業。如戲劇院、歌廳等。 │ │ ├─────┼───────────────────┼───┤ │視聽歌唱業│指提供場所及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之營│ │ │ │利事業。如KTV等。 │ │ ├─────┼───────────────────┼───┤ │隔間式錄影│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隔間或視聽室,備置│ │ │節目帶播映│視聽機具,播映錄影節目,供不特定人觀賞│ │ │場業 │之場所。如MTV等。 │ │ ├─────┼───────────────────┼───┤ │電動玩具類│指經營電動玩具、小鋼珠(柏青哥)等供不│ │ │遊藝場業 │特定人遊樂之營業。(不包括球類、標射類│ │ │ │) │ │ ├─────┼───────────────────┼───┤ │按摩業 │指以輕擦、揉捏、指壓、叩打、震顫、曲手│ │ │ │、運動、壓迫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不特定人服│ │ │ │務之營業。 │ │ ├─────┼───────────────────┼───┤ │妓女戶 │指提供場所供登記許可之妓女接客者。 │ │ ├─────┼───────────────────┼───┤ │警械業 │指製造、運輸、販賣或陳列警械之營業。 │ │ ├─────┼───────────────────┴───┤ │附記 │本表所列各特種工商業,不論登記與否,依其所營業│ │ │務性質,凡符合各該營業種類與範圍者均屬之。 │ └─────┴───────────────────────┘

 

 

 

 

 

不是特種工商業

 

口訣:觀網保撞汽機車販徵鑰

 


 

觀光旅館

 

網咖

 

保全業

 

撞球業

 

汽機車販售業

 

徵信業

 

鑰匙業

 

不是特種工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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