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有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法規命令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B)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無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C)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各級行政機關效力
(D) 「拘留所設置基準」為法規命令;「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為行政規則
統計: A(1694), B(333), C(376), D(65), E(0) #654610
詳解 (共 8 筆)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V(A) 法規命令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50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I.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II.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62
行政程序法 第 162 條
I.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II. 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160條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60
行政程序法 第 160 條
I.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II.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B)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無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54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I.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II.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57
行政程序法 第 157 條
I.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II.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III.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規則如有關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應向外發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59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I.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II.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60
行政程序法 第 160 條
I.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II.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第2項第2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C)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各級行政機關效力
行政規則為內部規範,不拘束各級行政機關效力
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法規命令才是拘束各級行政機關效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50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I.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II.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61
行政程序法 第 161 條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D) 「拘留所設置基準」為法規命令;「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為行政規則
拘留所設置基準:行政規則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法規命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條
(法律)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3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3條
(法規命令)
各機關發布之 (法規) 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除外其餘為行政規則。
B
行政程序法第160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行政規則也大致分為兩種種類
1.對內發生效力及規範:相關方面係機關內部的組織、事務之分配或是人事上管理等的一般性規定。
(對內這種不需要公告之)
2.間接對外發生效力:協助下級機關或是上級屬官為了統一而解釋的法令,諸如:危險物品認定基準表,另外像「警察機關處理人民申請集會遊作業要點」則間接影響人民權益(又稱為附屬效力)則需要對外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