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工會法第 35 條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
為」:
(A)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
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B)對於勞工或求
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C)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
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
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D)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
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E)以上皆是。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1. 題目解析 本題根據《工會法》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