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據憲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縣之專屬權?
(A)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B)縣公營事業
(C)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D)公用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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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16), C(85), D(1572), E(0) #134855
統計: A(33), B(216), C(85), D(1572), E(0) #134855
詳解 (共 6 筆)
#509620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一○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一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一二 土地法。
一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一四 公用徵收。 一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一六 移民及墾殖。
一七 警察制度。
一八 公共衛生。
一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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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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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092
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第一項第1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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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891
公用徵收 不是也納入省縣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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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142
關鍵字"縣"
「公用徵收」非「縣」之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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