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憲法法庭之審判長為:
(A)司法院院長
(B)司法院副院長
(C)資深大法官
(D)大法官輪流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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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2), C(626), D(122), E(24) #134859

詳解 (共 8 筆)

#330052

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集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之設置及其審理事項。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長為主席。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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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000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0條(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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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472
修法過了 這題用《憲法訴訟法》來解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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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9088
法規名稱:憲法訴訟法 EN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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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9379
比對了一下最佳解的法條跟憲法訴訟法後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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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172

憲法訴訟法 還沒生效 

所以目前答案應該是 資深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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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7167
第3條(大法官之設置)  司法院置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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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468
大法官只有15個人而已 最佳解筆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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