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縣轄市人口在多少以上者得置副市長?
(A)二十萬
(B)三十萬
(C)四十萬
(D)五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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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566), C(84), D(405), E(0) #134858

詳解 (共 3 筆)

#751767

直轄市:副市長2人。

縣政府置副縣長1人,人口125萬人以上之縣置副縣長2人。

人口30萬人以上的縣轄市:副市長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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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507

第 55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

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

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

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

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

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 56 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

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

)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

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

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

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

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 57 條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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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653
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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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38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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