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據我國當前「教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教師之義務?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B)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C)參加教師專業組織
(D)擔任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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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127), C(9867), D(448), E(2) #5809

詳解 (共 2 筆)

#4536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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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瞎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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