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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2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91559 |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2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91559

年份:109年

科目: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3. 任何人若以場所、設備或資訊提供他人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業務,最重得處法定刑為:
(A)不處罰
(B)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C)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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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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