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任何人若以場所、設備或資訊提供他人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業務,最重得處法定刑為:
(A)不處罰
(B)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C)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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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2), C(1), D(28), E(0) #2474479

詳解 (共 2 筆)

#4330425
第 11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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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2.      任何人不得以場所、設備或資訊,提供他人經營前項非法業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但提供人不知其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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