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內政部 100 年 5 月 18 日台內警字第 1000890243 號解釋令,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中所稱之「第三人」,下列何者非屬之?
(A)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對象以外之人
(B) 遭歹徒挾持之人
(C) 教唆駕駛人衝撞警察之乘客
(D) 路過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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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55), C(2206), D(151), E(0) #1553886
統計: A(114), B(55), C(2206), D(151), E(0) #1553886
詳解 (共 3 筆)
#2640691
C: 教唆的乘客非無辜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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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8204
(C) 教唆駕駛人衝撞警察之乘客
「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的「乘客」即為「相對人」,不是第三人。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91/ch02/type2/gov10/num1/Eg.htm
內政部核釋「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所稱第三人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台內警字第1000890243號
一、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參據警械使用條例之立法意旨及支付賠(補)償費用之精神,本條規定之「第三人」,須為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對象以外之人,亦即無辜之善意第三人。如路過之民眾、遭歹徒挾持之人等;又,同車之人,如係單純之駕駛與乘客關係,即雙方並無意思聯絡,則駕駛人衝撞員警,導致員警開槍,並致所搭載之乘客受有槍傷,該乘客仍可謂之無辜善意第三人,惟如駕駛人與乘客為共犯關係,具有拒捕、脫逃之犯意聯絡,甚至乘客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等情,則難謂該乘客為本條所稱之第三人。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長 江宜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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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734
內政部 100 年 5 月 18 日台內警字第 1000890243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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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參據警械使用條例之立法意旨及支付賠(補)償費用之精神,本條規定之「第三人」,須為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對象以外之人(A),亦即無辜之善意第三人。如路過之民眾(D)、遭歹徒挾持之人(B)等;又,同車之人,如係單純之駕駛與乘客關係,即雙方並無意思聯絡,則駕駛人衝撞員警,導致員警開槍,並致所搭載之乘客受有槍傷,該乘客仍可謂之無辜善意第三人,惟如駕駛人與乘客為共犯關係,具有拒捕、脫逃之犯意聯絡,甚至乘客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等情,則難謂該乘客為本條所稱之第三人(C)。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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