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以下 A、B 二案均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A 案係法定本罰為拘留或罰鍰之案件,經法
院簡易庭裁定不罰退回警察機關;B 案則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之另一法定本罰為罰鍰之案件,
亦經檢察官不起訴並退回警察機關。請問:如 A、B 二案均尚未罹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追究時效,
警察機關可否再予處罰?
(A) A 案不可以;B 案可以
(B) A 案可以;B 案不可以
(C) A、B 二案均不可以
(D) A、B 二案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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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1), B(174), C(258), D(234), E(0) #1553891
統計: A(1601), B(174), C(258), D(234), E(0) #1553891
詳解 (共 10 筆)
#1853833
第 3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B案本罰為罰鍰,仍可依社維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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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216
A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A案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不罰
A案已定案,「警察機關」「不得」「再」「處分」。
B案,「同時」「違反刑事法律」之另一「法定」「本罰」為「罰鍰」之案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社會秩序維護法
不再罰拘留、申誡
仍罰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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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11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
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不再罰拘留、申誡
仍罰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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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7057
釋字808
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如得再依系爭規定處以罰鍰,即與一罪不二罰原則有違。
該題目B未受刑事處罰,案件是檢方退回,故不適用釋字808。退回後仍可以以社維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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