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大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警察機關」,係指形式意義的警察,不含實質意義的警察
(B) 執行拘提、管收之行政執行官,屬於學理意義的警察,為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警察
機關」
(C) 就「功能」予以觀察,凡得以行使強制手段之國家作用者,均屬狹義的警察,為憲法第八
條第一項所稱之「警察機關」
(D) 警察法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廣義的警察,非狹義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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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313), C(140), D(145), E(0) #155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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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2726208
做個統整 :
1.實質的警察 = 廣義的警察 = 行政作用法上的警察 = 學理上的警察
目的: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而具強制(干預、取締)的手段
代表:警察機關之功能
例子:(釋字588號)憲法上所稱之 「 警察機關 」
2.形式的警察 = 狹義的警察 = 行政組織法上的警察 = 實定法上的警察
代表:法制、組織上意義
例子:警察法,僅具警察之作用或負警察之任務
有錯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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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210
(A)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警察機關」,係指形式意義的警察,不含實質意義的警察
憲法 第 8 條,包含:
1. 實質意義、廣義、功能、作用法上
2. 形式意義、狹義、法定上、實定法上
V(B) 執行拘提、管收之行政執行官,屬於學理意義的警察,為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警察機關」
正確
學理意義 = 廣義
(C) 就「功能」予以觀察,凡得以行使強制手段之國家作用者,均屬狹義的警察,為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警察機關」
就「功能」予以觀察,凡得以行使強制手段之國家作用者,均屬廣義的警察,為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警察機關」
憲法 第 8 條,包含:
1. 實質意義、廣義、功能、作用法上
2. 形式意義、狹義、法定上、實定法上
(D) 警察法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廣義的警察,非狹義的警察
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 所稱的警察:
狹義警察、非廣義
【廣義】的警察:釋字588、憲法第8條、功能上、作用法上、【學理上】、【實質意義】的警察。
【狹義】的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警察法 第 9 條)。
例如: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 條,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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