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除通知嫌疑人外,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前來訊問。下列有關通知、訊問嫌疑人、證人、關係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證人、關係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時,得許以書面陳述意見
(B) 證人、關係人不能到場而有訊問之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訊問
(C) 嫌疑人不能到場而有訊問之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訊問
(D) 非現行違序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得強制其到場
統計: A(51), B(82), C(393), D(1826), E(0) #1553889
詳解 (共 5 筆)
V(A)證人、關係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時,得許以書面陳述意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2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0 條
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
V(B)證人、關係人不能到場而有訊問之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訊問
V(C)嫌疑人不能到場而有訊問之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訊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2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5 條
訊問,應在警察機關內實施。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
一、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非即時訊問,證據有散失或湮滅之虞者。
二、證人、關係人或違反本法之行為人、嫌疑人不能到場而有訊問之必要者。 (B) (C)
(D) 非現行違序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得強制其到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1 條:核發通知書,通知到場訊問)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3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33 條
I. 警察機關依本法移送案件時,應檢具證物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並以移送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移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具體事實。
三、被移送人所涉法條。
四、對本案之意見。
五、移送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II. 前項證物附送顯有困難或安全之虞者,得僅附送證物目錄、照片或影本。
III. 第1項被移送人須隨案移送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或強制到場,且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