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得在特定情況下,經一定之程序,與遴選之第三人繼續合作關係。下列有關程序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始得繼續
(B) 經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書面同意後均得繼續
(C) 經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即可繼續,非以書面同意方式為必要
(D) 雖非以書面同意方式為必要,但為求慎重,須經警察局長核准始得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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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2), B(1500), C(524), D(122), E(12) #1553888
統計: A(422), B(1500), C(524), D(122), E(12) #1553888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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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0238
V(B) 經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書面同意後均得繼續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原因,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應書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I.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II.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III.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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