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得在特定情況下,經一定之程序,與遴選之第三人繼續合作關係。下列有關程序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始得繼續
(B) 經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書面同意後均得繼續
(C) 經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即可繼續,非以書面同意方式為必要
(D) 雖非以書面同意方式為必要,但為求慎重,須經警察局長核准始得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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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2), B(1500), C(524), D(122), E(12) #1553888

詳解 (共 8 筆)

#2471364
大家應該只有B跟C在考慮吧?警察遴選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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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6684

5e64f6c83de41.jpg#s-102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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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3016
題目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故選項 B、C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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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4714
題目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所以後來警大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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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2189
原本答案為B,C,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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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1076
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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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0238

V(B) 經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書面同意後均得繼續

 

書面敘明理由、原因,陳報該管警察局長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應書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I.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II.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III.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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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6770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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