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規定,屬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注意力缺 陷過動症之鑑定,鑑定過程中,採取醫療的意見為何?
(A)得參考精神科醫師的意見
(B)應依據精神科醫師的意見
(C)應依據小兒科醫師的意見
(D)應依據小兒神經科醫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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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2), B(210), C(13), D(101), E(0) #1613011

詳解 (共 3 筆)

#2489190

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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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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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在鑑定基準規定上,應依據專科醫師之診斷後認定
身體病弱
其他障礙
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
(身其肢麻-神奇芝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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