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警察救濟法制之規定,下列何者屬相當訴願程序之性質?
(A)集會遊行法之申復
(B)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C)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聲明異議
(D)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表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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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6), B(2863), C(386), D(293), E(0) #1224713
統計: A(796), B(2863), C(386), D(293), E(0) #1224713
詳解 (共 5 筆)
#1347865
行政懲處救濟
身份重大改變。 復審(保訓會)>行政訴訟(高等行政)
所以復審相當訴願程序性質
身份重大改變。 復審(保訓會)>行政訴訟(高等行政)
所以復審相當訴願程序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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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0709
(A)集會遊行法之申復
訴願先行程序:沒經過此程序,將無法訴願。
(B)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相當訴願程序
(C)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聲明異議
特殊救濟
(D)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表示異議
有說法是「訴願先行程序」,但是就算沒「事中」「當場」「表示異議」,也得事後「訴願」、「行政訴訟」。
相當訴願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4 條 之復審、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之聲明異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9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得聲明異議、相當訴願程序)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III.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https://tpa1.judicial.gov.tw/?struID=3&navID=75&contentID=611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
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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