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同時違反其他行政法之規定而應受罰鍰之處罰時,如其違序行為
經裁處拘留確定者,則就違反其他行政法部分應如何處罰?
(A)不得再處以罰鍰
(B)拘留不得執行,改處罰鍰
(C)其罰鍰得與拘留相互折抵
(D)拘留仍應執行,並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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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4), B(283), C(69), D(1007), E(0) #1224714
統計: A(2964), B(283), C(69), D(1007), E(0) #1224714
詳解 (共 8 筆)
#2811530
行政罰法24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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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417
ㄧ事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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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1004
題外話一下,這是社秩法競合刑法,與本題無關
2021年9月10日,大法官作出釋字808號解釋,這是一號違憲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關於「罰鍰」部分,違憲而失效。
https://www.google.com/amp/s/casebf.com/2021/09/16/j808/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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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52441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24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第 3 項,已拘留,不罰鍰)
I.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II.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III.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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