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
任人,及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
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之一定期間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
出,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前述人員喪失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仍有適用
(B)前述人員為法人董事或監察人指派之代表人準用之
(C)一定期間為十八小時
(D)違反規定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一百零七條(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內線交易後果有多嚴重? 刑事責任刑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