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行政契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契約之締結無須以書面為之
(B) 若法規另有規定其他方式者,得不以書面為之
(C) 締結前無須給予相對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D) 締結方式不得依其他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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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523), C(154), D(190), E(0) #3399627
統計: A(26), B(1523), C(154), D(190), E(0) #3399627
詳解 (共 4 筆)
#6418689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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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0078
關於行政契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契約之締結無須以書面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本文
(B) 若法規另有規定其他方式者,得不以書面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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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A)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B)(D)。 |
(C) 締結前無須給予相對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 雖然行政契約是雙方合意,其締結過程本身就是意見交換與協商。
- 但更重要的是,若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基於程序保障,仍應給予相對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除非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所列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 因此,「無須」的說法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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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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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締結方式不得依其他法規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但書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但書即明示「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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