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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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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選擇110/04/23#8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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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選擇110/04/23#89519 |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選擇110/04/23#89519
年份:
109年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30. 以下何者雖未於招標文件或契約預為載明,仍得辦理?
(A)因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辦理部分驗收。
(B)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C)因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契約,機關不予發還該廠商履約保證金。
(D)因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造成履約延遲,機關處罰廠商每日契約總價千分之一之逾期違約金。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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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英文只會ABC
B1 ·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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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對廠商不利的事項應先預為載明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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