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高級中等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基準與研判原則」以下說明何 者為非?
(A)智能障礙於身心障礙證明應持有 ICF 第 1 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 心智功能損傷)
(B)視覺障礙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 未達 0.3 或視野在 20 度以內
(C)一般而言,唇顎裂或明顯語言問題為主,但經開刀、 治療等而無問題,但其因生理結構影響即使學習無特殊需求,仍應具有特殊教育學生 身份
(D)身體病弱學生需符合以下條件:1 年內持續就醫,且有用藥或復健等治療紀 錄。顯著影響學習活動及學校生活適應(例如出缺席紀錄達學期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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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75), C(1101), D(40), E(0) #2740369

詳解 (共 2 筆)

#4955219
X (C)一般而言,唇顎裂或明顯語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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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671

注意112年已修法

優眼視力未達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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