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為婚姻無效之事由?
(A)被詐欺脅迫而結婚
(B)於精神錯亂中結婚
(C)宴客後未辦理結婚之登記
(D)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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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8), B(665), C(5836), D(897), E(0) #1607880
統計: A(1108), B(665), C(5836), D(897), E(0) #1607880
詳解 (共 10 筆)
#2302469
婚姻無效事由:
①未登記
②近親婚
③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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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860
(A)
第 997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B)
第 996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D)
第 989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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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9529
ABD都是得撤銷(目前有效)
婚姻無效只有三種情況:近親結婚、重婚、沒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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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7528
補充一下(D)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原則得撤銷,但已結婚一年或妻已懷胎者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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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5812
婚姻無效事由: 未登記 近親婚 重婚
口 訣 : 未 禁 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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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3187
未滿20歲人結婚的相關規定
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第981條規定,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也就是說,男生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女生滿十六歲未滿二十歲,都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結婚的效力未定,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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