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法官訊問被告後,對於下列何犯罪得予以預防性羈押?
(A)刑法第124 條之枉法裁判罪
(B)刑法第169 條之誣告罪
(C)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
(D)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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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71), C(2939), D(43), E(0) #407931

詳解 (共 9 筆)

#700039
放火罪、準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 猥褻罪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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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29
第 101-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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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410

刑事訴訟法§101-1

得預防性羈押:

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放火罪、強制罪、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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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96
預防性羈押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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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321

予以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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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37
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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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301

速解:預防性羈押速記=>【放火】、【性交、猥褻】、【強制、恐嚇、傷害】、【竊盜、搶奪、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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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400

更新

304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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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236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
(共 8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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