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 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下列何者不屬於不計算在24 小時內的時間?
(A)在途解送時間
(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在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之4 小時以內的時間
(C)因交通障礙所生不得已之遲滯的時間
(D)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候共犯被拘提或逮捕到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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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292), C(161), D(2406), E(0) #407932

詳解 (共 5 筆)

#700046
第93條之1(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

一、交通障礙or 不可抗力
 二、在途解送 
三、夜間不得為詢問者。 
四、身體健康突發。 
五、已選任辯護人,等四小時。智障無法陳述, 等候輔佐人,四小時。 
六、通譯,等六小時。 
七、候保或候責 付,四小時。 
八、法院提審。

檢察官聲 請羈押時,並應釋明1~8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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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68
第 93-1 條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 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因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 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 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 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 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 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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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371
關鍵字"不屬於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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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7965
(A)在途解送時間(X;不計入。障夜健通保辯付審)
(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在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之 4 小時以內的時間(X;不計入。送障夜健通保付審)
(C)因交通障礙所生不得已之遲滯的時間(X;不計入。送夜健通保辯付審)
(D)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候共犯被拘提或逮捕到場的時間(X;計入)

刑事訴訟法 第 93-1 條 (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或責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刑事訴訟法 第 100-3 條 (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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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309

速解:速記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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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9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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