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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刑事訴訟法大意#9859 |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刑事訴訟法大意#9859

年份:102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32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 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下列何者不屬於不計算在24 小時內的時間?
(A)在途解送時間
(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在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之4 小時以內的時間
(C)因交通障礙所生不得已之遲滯的時間
(D)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候共犯被拘提或逮捕到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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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91063
未解鎖
第 93-1 條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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