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告訴的敘述,何者正確?
(A)提出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
(B)提出告訴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言詞為之
(C)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D)提出告訴,不得委任代理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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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3), B(168), C(198), D(34), E(0) #407937

詳解 (共 8 筆)

#644064
第 236-1 條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28條及第32條之規定。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 242 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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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00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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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4618

告訴的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 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所以告訴的方式並不限於書狀,也可以言詞向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告訴,如果是向檢察官告訴,可以到法院的門口按鈴申告,之後會有法警帶領到檢察官處製作筆錄,完成告訴程序。而且告訴並不限於本人為之,也就是不以親自提出告訴為必要,也可以委任他人代為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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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因此,可以將告訴撤回的人限於有告訴權、且已經實行告訴的人才可以撤回告訴。可以撤回告訴的案件,限於是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的時期必須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至於撤回告訴的方式,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實務上以言詞或書面為之均無不可。


資料來源http://lawinfo.lmcc.fju.edu.tw/Lawshow/criminal/cri_plain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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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517
(B)提出告訴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言詞為...
(共 2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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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717
(A)提出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 個月內為之(O;限定告訴乃論之罪)
(B)提出告訴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言詞為之(X;亦得以言詞為之)
(C)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X;「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D)提出告訴,不得委任代理人行之(X;得委任代理人行之)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 第 242 條 (告訴之程式)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36-1 條 (委任告訴代理人)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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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322

速解:刑訴法條基本都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唯一的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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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654
A不是只適用於告訴乃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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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8604
A也沒有很正確啊...並沒有限定告訴乃論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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