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關於聽證之敘述,何者正確?
(A)聽證期日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指定,當事人不得請求變更
(B)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於必要時,得在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C)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
員擔任主持人
(D)聽證,以聽證期日所定之時間屆至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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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54), C(133), D(20), E(0) #183112
統計: A(10), B(1054), C(133), D(20), E(0) #183112
詳解 (共 1 筆)
#242305
行政程序法
| 第 56 條 |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 由為限。 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 | |
| 第 57 條 |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 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 |
| 第 58 條 |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 證。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
| 第 60 條 | 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聽證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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