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因煙毒案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於假釋中復因疑似吸食毒品為警查獲,檢察官乃撤銷其假釋。檢察官撤 銷假釋之行為屬下列何者?
(A)行政處分
(B)執行行為
(C)保全處分
(D)司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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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3), B(27), C(26), D(747), E(0) #183115

詳解 (共 4 筆)

#1101277

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釋681-假釋撤銷(已給過假釋)~司法處分=>(不服時)聲明異議

釋691-假釋駁回(想申請假釋)~行政行為=>(不服時)訴願.行政訴訟

釋字691

解釋理由書

相關法律修正前,鑑於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條以下有關規定,此類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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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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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應依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程序辦理,不得提起訴願、行政爭訟救濟途徑,所以,屬司法處分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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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66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1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9年9月10日

解釋爭點

不服撤銷假釋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如有異議,應俟執行殘刑時,向原裁判法院為之,違憲?

解釋文

        最 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 政爭訟。」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並未剝奪人民就 撤銷假釋處分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之機會,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惟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者,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須俟檢察官 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後,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濟,對受假釋人訴訟權之保障尚非周全,相關機關應儘速予以檢討改進,俾使不服主管機關撤銷假釋之受假釋人,於入監執 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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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899

新法

假釋 救濟就是 復審-->行訴

(這裡的復審跟公務員復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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