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者非屬職位分類的原則?
(A)職位才是歸類的對象,而非人員
(B)職位分類應以心理屬性為特徵,重視情緒商數
(C)同職級的任職者應有同等資格,而可擔任該職級內之其他職位
(D)以義務和責任(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做為職位區分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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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3666), C(182), D(140), E(0) #131409

詳解 (共 7 筆)

#863951
品位分類制:  (官等)
以「人」為中心、因人設事、以名激勵 ==> 人-品,人-名
便於人事機構調整文官之職務,富有彈性,人員晉陞幅度較大
較適合於領導管理之通才

職位分類制:  (職等)
以「事」為中心、因事擇人、以利激勵 ==> 職-事,事-利
工作性質、繁簡難易、責任輕重、資格條件
較適合於專業性的工作;較能滿足「同工同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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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8147
以才能屬性
(共 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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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040
拙見以為職位分類以事為中心,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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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121

請問是 考  職位分類 和 品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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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195
重心理情緒應該是人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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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148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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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12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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