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的資訊不包括何者?
(A)教保目標及內容
(B)幼兒園教保設施設備清冊
(C)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的情形
(D)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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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756), C(374), D(136), E(0) #2817197
統計: A(103), B(1756), C(374), D(136), E(0) #2817197
詳解 (共 5 筆)
#5438368
補充
父母或監護人及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一、教保服務政策。
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
三、許可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名冊。
四、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之相關規定及收費數額。
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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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0316
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四、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
五、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
六、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
七、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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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1414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A)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四、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C)
五、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
六、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
七、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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