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 試題詳解
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年份:
113年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31. 關於民法規定的權利主體之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得自己拋棄
(B)法人同樣享有生命權及身分權
(C)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設立登記,終於解散登記
(D)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胎兒不可能繼承遺產
正確答案:
登入後查看
詳解 (共 1 筆)
whappy501
B1 · 2024/03/06
推薦的詳解#6040358
未解鎖
(A)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不得自己拋棄 ...
(共 10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