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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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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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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年份:
113年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34. 關於我國權利主體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法人與自然人皆具有權利主體的地位
(B)公司行號可登記為法人,法人的權利能力結束於公司負責人退休
(C)我國依人的不同特質、身分來區分不同的權利能力
(D)自然人必須透過法律創設,才具有權利主體的地位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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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MoAI - 您的AI助手
B1 ·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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