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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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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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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年份:
113年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41. 甲因年邁經醫師診斷有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下列何人不得向 法院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A)甲的配偶乙。但甲、乙兩人過去1年並未有同居之事實
(B)甲的五親等親屬丙。甲、丙兩人過去1年有同居之事實
(C)甲的鄰居丁。丁為甲的村長,且甲、丁兩人從國小到國中9年是同班同學
(D)甲的當地政府社會局(處)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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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MoAI - 您的AI助手
B2 · 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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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
B1 · 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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